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湘潭大学章程》《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湘潭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管理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遵循德育为先、学业为本、全面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纪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纳入学生学籍档案,作为学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先、推优入党、推荐就业、毕业鉴定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按照学院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智育素质和实践能力三部分,测评结果为三部分之和。其中,本科生基本素质测评占比10%,智育素质测评占比80%,实践能力测评占比10%。
第七条 素质综合测评最终结果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其中,测评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0%。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具体内容为:
1. 思想道德主要包括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弘扬民族精神、增强集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加强品德修养、发扬奋斗精神、培育审美情趣等。学生能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等组织的思想政治学习和实践活动,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 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学生模范遵纪守法、爱校荣校、文明素养、网络素养等。学生能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湘潭大学章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 学习素养主要包括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习惯等。学生能坚持优良的学风,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遵守考试和学习纪律、学术规范;
4. 身心素养主要包括学生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参与课外体育锻炼、体质测试情况等。学生能积极锻炼身体,完成体育达标,能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人际关系和谐。
第九条 智育素质测评具体内容为:
1. 学生成绩指上一学年学生的必修课程成绩。
2. 学术科研指学生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获得科技发明专利、在学术竞赛中获得名次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学术科研成果。
3. 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各类资格证书。
第十条 实践能力测评具体内容为:
1. 社会工作主要包括学生在学校和学院团学组织、党团支部、班级、学生社团中担任学生干部的,在职能部门担任学生助理的,以及在新生班级担任班主任助理的,时间在一学期(含)以上并考核合格;
2. 实践活动紧密对接湘潭大学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建设方案,积极参加成长锻炼、创新创业与就业、文艺与体育、公益服务、社会实践、国(境)内外交流和应征入伍等课外文化实践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成绩、获得表彰、获上级部门批示或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第三章 测评要求
第十一条 测评内容中,相关成果为上一学年以学生身份参加且署名中体现“湘潭大学”的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测评内容中,涉及到对集体成果的量化时,应区分主要贡献者和次要贡献者,根据实际贡献大小,分别予以计算。
第十三条 在学术科研测评中,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荣誉或成果)鉴定,按最高值计算,不重复加分。
第十四条 在上一学年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本次综合测评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本科生智育素质测评以学业成绩部分为主,综合考虑本科生科研、学术竞赛等学术活动。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考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15个学分者,本次综合测评不合格。
第十六条 经核实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的,其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
第十七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在每年9月底完成。
第四章 测评组织与程序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审核监督本单位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基本组织单位(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单独考核),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班主任、辅导员主持进行,同时发挥党、团支部作用。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完成后,学院领导小组开展审定工作。
第二十条 基本素质测评基础分根据学生个人学年总结的基础上以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班主任、班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对本班学生上学年的综合表现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智育素质测评依据学生个人成绩单、学生提供的学术科研成果证明,按学年进行量化计算。
第二十二条 实践能力测评依据学生提供的实践证明,按学年进行量化计算。
第二十三条 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应在基本组织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本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相应答复或处理。若学生对本学院的答复或处理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或得知处理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书面材料,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受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给出处理意见,由学院给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学院将审核后的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复核,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及时录入学生综合数据信息平台,并记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加素质综合测评,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公共管理学院本科学生素质测评表(2024年7月修订)
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24年7月5日